因使用不合格金峨水泥,成都某高端樓盤的裝修承包人羅先生因此受損嚴重(詳見本報去年12月18日《司法鑒定證實,這批金峨水泥不合格》)。記者6月25日從成都中院獲悉,該院已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,水泥生產商峨眉山市金都實業(yè)有限公司被判賠償羅先生相關損失共計30.65萬元。
成都中院審理認為,鑒于羅先生提供的相關證據,峨眉山市金都實業(yè)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,因此法院認定該批次金峨牌水泥存在質量問題。法院同時認為,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、人身損害的,產品制造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